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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薪资、删数据:判 11 个月

数据 11 薪资
2023-06-13 09:13:51 时间

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出生

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吴某某入职上海蕴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某公司)先后全职、兼职担任公司产品的技术开发、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后吴某某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离职,遂产生删除公司数据讨要薪资的念头。

2020年10月,吴某某利用蕴某公司文件上传至服务器存在的漏洞,通过公司的www.zhuzuolife.com网站,运行model-test-1.php、model-test-2.php的程序后,使用rm指令删除了蕴某公司在阿某云计算有限公司租赁的服务器上关于用户行为日志的user-data.php、user-log.php两个文件以及bihe.php优化APP模型算法文件,导致蕴某公司开发的“筑作”APP的用户行为日志数据丢失,用户在APP内对自行制作的室内设计图无法实现图形闭合功能。

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期间,吴某某利用之前掌握的蕴某公司在上海七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某云)租赁的服务器账号和密码,登入该服务器后使用其编写的test.php程序加速删除“筑作”APP注册用户制作并上传的图片和模型文件2.7万余条,导致用户无法在上述APP内读取其设计装修效果图和3D模型。

2020年12月4日,蕴某公司向七某云支付恢复该服务器上被删除的数据费用人民币1.2万元。

2020年12月16日,吴某某因重大犯罪嫌疑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并补偿了蕴某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的证言、报案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吴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蕴某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证明,收条、谅解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等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结合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不符合法律关于宣告缓刑的规定,故辩护人建议对吴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吴某某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