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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行贿、受贿:中标 6 个项目共 4769 万:11 人被判

项目 11 中标 被判
2023-06-13 09:13:51 时间

被告单位: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人:吕某,男,1968年出生,大学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出生,大学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出生,中专文化,原合肥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网络部副经理

被告人:陶某,男,1980年出生,初中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经理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出生,大专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章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文化,原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出生,大学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出生,大学文化,原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出生,大专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吕xx,男,1984年出生,大专文化,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钱某,女,1986年出生,大专文化,原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法院查明事实:

一、串通投标事实

吕某系被告单位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蓝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陶某系该公司采购经理,杨某某、章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吕xx、钱某系该公司员工。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9月,亚太蓝星公司在投标合肥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公司)信息基础建设、用户信息安全保护、即时通讯平台、备份及远程安全桌面、虚拟桌面、网络设备系统招标项目过程中,吕某与梁某某共谋,联系北京安达信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信通公司)、上海云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多公司)、东旺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旺公司)、广州祈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讯公司)、上海凯纬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纬斯公司)等公司串通投标。

投标报价均由亚太蓝星公司拟定,投标文书亦由亚太蓝星公司制作,并让陶某负责与上述公司对接联系,让杨某某、章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吕xx、钱某分别代表不同公司到现场参与投标,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共计47686609元。

具体事实如下:

1

2017年上半年,经吕某、陶某联系安达信通、云多等公司,梁某某安排杨某某代表亚太蓝星公司、章某代表安达信通公司、郑某某代表云多公司投标睿力公司《信息基础建设项目》。

后亚太蓝星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中标,中标价14367325元。

2

2017年底,经吕某、陶某联系东旺、祈讯等公司,梁某某安排吕xx代表亚太蓝星公司、卢某某代表祈讯公司、王某代表东旺公司投标睿力公司《用户信息安全保护项目》。

后亚太蓝星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中标,中标价2392000元。

3

2017年底,经吕某、陶某联系云多、东旺等公司,梁某某安排吕xx代表亚太蓝星公司、陶某代表云多公司、王某代表东旺公司投标睿力公司《即时通讯平台项目》。

后亚太蓝星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中标,中标价627800元。

4

2018年初,经吕某、陶某联系安达信通等公司,梁某某安排杨某某代表亚太蓝星公司、钱某代表安达信通公司投标合肥睿力公司《备份及远程安全桌面项目》。

后亚太蓝星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中标,中标价6929000元。

5

2018年4月,经吕某、陶某联系安达信通、凯纬斯、云多公司,梁某某安排章某代表安达信通公司发送报价单等投标材料、卢某某代表凯纬斯公司入厂作项目汇报,投标睿力公司《虚拟桌面系统01、02包项目》。

2018年8月3日,云多公司中标01包项目,中标价3360000元;杭州荣志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正常投标程序中标02包项目,中标价10980000元,中标后发现可能亏损,后交由亚太蓝星公司履行。

6

2018年6、7月份,经吕某、陶某联系安达信通、东旺、凯纬斯、祈讯等公司,梁某某安排杨某某代表亚太蓝星公司、祈讯公司员工李某代表凯纬斯公司、雷某某代表东旺公司、梁某代表安达信通公司投标睿力公司《网络设备系统01、02包项目》。

2018年9月6日,亚太蓝星公司中标01包项目,中标价6980764元;东旺公司中标02包项目,中标价2049720元,实际为代亚太蓝星公司中标。

何某系睿力公司网络部副经理。2018年4月,何某发送睿力公司网络设备系统项目01、02包预算及设备附件给梁某某,梁某某提出更改建议,后何某根据梁某某建议编写了网络设备系统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最终由亚太蓝星公司中标。

2019年7月9日,梁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投案;同年7月15日,吕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邬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18日至9月2日,何某、陶某、杨某某、章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吕xx、钱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分别到案。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7年9月,梁某某利用担任亚太蓝星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的职务便利,在采购“合肥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机房建设项目”设备过程中,要求供货方铨高科技(珠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高公司)将合同金额由109万元改成135万元,后亚太蓝星公司将135万元货款支付给了铨高公司。2018年7月至9月期间,铨高公司按梁某某要求将多收的26万元扣除税费后20.8万元支付给了梁某某。

2019年11月28日,梁某某亲属代为退赃10.8万元。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

2018年9月,梁某某为感谢何某在睿力公司招标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从上述职务侵占款中支取10万元送给了何某,何某予以收受。

2019年9月4日,何某退赃10万元。

另查明:2019年7月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主动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投案,但仅仅供述了串通投标的第一起事实;同月15日9时许,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日晚梁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向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投案,供述了串通投标的前四个项目,直至10月10日第八次供述时才供述后四个项目串通投标的事实。

何某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供述串通投标及受贿的事实,其他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主动供述串通投标事实。

睿力公司共向亚太蓝星公司支付项目款36303592.08元,该中标项目的违法所得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为10%。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亚太蓝星公司与其他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吕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二人共谋与他人串通投标,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按吕某、梁某某要求联系了多家公司并代表其他公司参与串通投标,杨某某、章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吕xx、钱某分别代表不同公司参与串通投标,系具体实施者,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合同金额方式将本单位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睿力公司网络部副经理何某10万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何某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梁某某10万元,为梁某某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梁某某、何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在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吕某、梁某某、何某、陶某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某、章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吕xx、钱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罪均系坦白,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何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两罪均可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陶某、杨某某、章某、卢某某、郑某某、王某、吕xx、钱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

梁某某、何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串通投标罪构成单位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7月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去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投案,但仅仅供述了第一起,涉案金额为1400余万元。同年7月15日,吕某被抓获后,梁某某接电话后主动向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投案,仅仅供述前四个项目,且未如实供述吕某的犯罪行为,直至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其第八次讯问并出示相关证据后,才如实供述八个项目及吕某的犯罪行为。本案涉及八个项目的招投标,梁某某投案时仅供述四个项目且不供述吕某的犯罪行为,不论从犯罪的次数还是涉案的金额及供述同案犯来分析,都不能认定投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具有自首的主观心态,尽管在公安机关向其出示证据后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能认定梁某某投案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吕某及梁某某均不构成自首,单位显然也不构成自首。故此节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梁某某职务侵占的数额应扣除送给何某的10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施森林将20.8万元汇入何某指定的账户时,犯罪就已既遂;送给何某10万元,属于赃款的使用问题,与职务侵占的金额没有关联性。故此节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梁某某送给何某的10万元应构成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研究决定指派梁某某进行行贿,因梁某某不是法人,其行为也不能代表公司,该10万元也并非公司交由梁某某用于行贿的资金。故不构成单位犯罪。

违法所得应扣除第五起02包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吕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梁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何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陶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杨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八、卢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九、郑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十一、吕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十二、钱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三、梁某某退赃款人民币十万八千元,返还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某退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十四、责令梁某某继续退赔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整。

十五、上海亚太蓝星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六十三万三百五十九元二角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